沪港通及深港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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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及深港通;包括沪港交易通与沪港结算通及深港交易通与深港结算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接纳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及“深港通”股票(北向交易)。
2. 谁可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
除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初期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买卖外,联交所接纳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华通证券。只有内地机构投资者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方可参与南向交易买卖港股通股票,相关条件为个人投资者在其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所有的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上海交易所会员、深圳交易所会员、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者以及中国结算参与人均可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惟参与者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资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参与者以及结算参与者名单已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3. 哪些产品可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交易?
在各类沪股 / 深股中,仅有A股获纳入沪港通及深港通。其他产品类别如B股、交易所买卖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均不包括在内。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买卖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沪股;及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 指相关股份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公司及*ST公司的股份以及须根据上交所规则进行除牌程序的股份。详情请查阅《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可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个别股票(即深股通股票),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关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A股,但不包括: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股;及被实施风险警示^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通开通初期,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或亦可买卖此等股票。
^ 指相关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买卖而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A股,包括ST公司及*ST公司的股份,以及须根据深交所规则有停牌风险 / 须进行退市除牌程序的股份。详情请查阅《深交所上市规则》
4.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将在什么情况下被暂停买入?
沪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该等沪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该等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该等沪股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视乎何者适用)。
深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该等深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该等深股的市值按任何其后进行的定期审核低于人民币60亿元;及/或该等深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该等深股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视乎何者适用)。
5. 沪股通或深股通股票发放股份或其他类型的证券作为权益,将如何处理?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或会因分派权利(包括在供股或公开发售中认购股份的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特殊情况而收到未获接纳为沪股通 / 深股通股票的证券:
若此等证券是沪股 / 深股并以人民币交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透过沪港通 / 深港通卖出证券;
若此等证券并非沪股通 / 深股通证券,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不可透过沪港通 / 深港通出售证券。香港结算现正研究另作安排处理此等证券,并将在适当时候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供最新资料。
6. 经沪港通或深港通进行的交易是否受到香港法律或内地法律保障?
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该规定”),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而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根据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将对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及/或深港通(视乎何者适用)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7. 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北向交易是否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任何北向交易。
8. 参与沪港通或深港通的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对方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
沪港通及深港通并不支援首次公开招股。
9. 沪港通及深港通项目下设立了什么结算风险管理措施?
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结算通及深港结算通。两家结算所互为对方的参与者,为透过沪港通 / 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中国结算上海及中国结算深圳会分别对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交易的未交收头寸采取其现有的风险管理措施。香港结算亦将对其参与沪股通 / 深股通股票交易的结算参与者分别采取中国结算的风险管理措施(双市场方针)。这些风险管理措施与中国结算上海及中国结算深圳向其结算参与人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大致相同。
为避免风险跨市场传递,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均不会向对方的互保类风险管理基金(例如违约基金)供款,互保类风险管理基金一般只会向当地的结算参与者收取。因此,中国结算将不会向香港结算的保证基金供款,亦不会承担其他香港结算参与者的违约损失;香港结算参与者的保证基金供款亦不会用于抵销中国结算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如买卖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北向交易中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另一市场以及南向交易亦将同时发生违约。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因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法律责任将互为抵销。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有关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北向交易的相关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透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香港结算继而会将讨回的股票或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结算参与者。